完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市政府年出台的《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提出如下调整补充意见。
一、调整保障标准,提高部分地区保障水平
从年5月起,各区、市、县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按下述标准执为月人均150元。农村特困户救济标准由月人均20元提高到50元。
二、统一保障形式,调整保障内容
从年5月1日起,在全市非农业人口(含城农人口)中全面推选由新的四位一体基本制度和四项辅助措施组成的多元化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0月底前,各区市、县、保障面要达到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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