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职工医保统筹管理意见
为了稳步推进我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渝办发〔〕324号)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194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现就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市委关于做好当前民生工作的决定》(渝委发〔〕19号)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增强医疗保险公平性、提升医疗保障能力、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为出发点,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层次。
二、目标任务
力争在年10月底前实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全市统筹。
三、基本原则
统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待遇标准,提高医疗保险公平性;统一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促进制度可持续发展;统一经办流程和定点管理,提升服务能力,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四、政策措施
(一)统一缴费基数
企业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的缴费工资为个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600%的,按600%计算,低于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40%的,按40%计算);国家行政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含参照行政机关工资管理的单位),以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事业单位以固定工资和活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
(二)统一医疗保险费缴费率
1.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
2.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用人单位达到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占本单位在职职工的比例未超过70%的,随所在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不为退休人员缴费;用人单位达到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超过70%的,由参保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8%,按月为超过在职职工人数70%以上的每位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缴费标准。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者均应按个人每月缴费2元,用人单位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
6.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医保缴费费率。一档: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市平工资的5%缴纳(其中:基本医疗4%、大额医疗1%)。二档: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市平工资的11%缴纳(其中:基本医疗8%、个人2%、大额医疗1%)。
(三)统一缴费年限
1.年10月30日后,按法定条件、法定程序退休的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年7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年7月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与年7月1日以后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缴费年限。
3.不足上述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8%为一个年度的缴费额,一次性补足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补缴不足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解除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四)统一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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