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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规范化监察建设意见

一、搞好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对于促进水利法制体系建设和推动水利改革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开展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是全面贯彻实施《水法》及水法规的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是加强和改善水行政执法,提高执法力度的需要;是建立执法良性运行机制,强化监督检查的需要。

二、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的具体目标是。执法队伍专职化、执法管理目标化、执法行为合法化、执法文书标准化、考核培训制度化、执法统计规范化、执法装备系列化、检查监督经常化。

l.执法队伍专职化

通过几年的水利执法体系建设,全国已形成了一支7万多人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执法队伍。由于兼职人员过多(约占总人数的3/4),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难以提高。通过规范化建设,要逐步形成由专职水政监察人员组成的执法队伍。专职水行政执法队伍的名称统一定为:省级一水政监察总队,地级-水政监察支队,县级-水政监察大队。

专职水政监察队伍的职责是:

(1)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作出行政裁决、行政处罚决定或采取其他行政处置措施;

(2)参与或负责水行政许可和水行政审批;

(3)负责征收、参与征收或组织征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水利行政性收费及受委托的事业性收费;

(4)参与并归口协调水事纠纷;

(5)承办行政复议、应诉、理赔等工作的具体事务;

(6)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水利治安和刑事案件;⑺对下级水政监察队伍进行指导和监督。

2.执法管理目标化

建立执法管理目标责任制和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对水政监察队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制定定期考核和奖惩制度,使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任务明确,职责清楚,奖惩分明,激励竞争。

3.执法行为合法化

为了确保水法及水法规的有效实施,并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水事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水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做到合法、合理、有效,即执法主体合法、执法权限合法、执法行为的内容合法、执法程序合法。水行政执法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在委托范围内从事水行政执法活动。水政监察队伍的执法行为,必须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作出。

执法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以及正确、慎重运用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水行政执法中的行政处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

4.执法文书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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