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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见

我市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以来,各县区总体运行良好,基本实现“小病及时治疗,慢性病及时防治,大病及时救助”的目标,得到了国家劳动保障部、省劳动保障厅的肯定,受到了广大参保居民的欢迎。为了更加有效地推进这一工作,现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如下:

1、普通门诊每次就诊50%的报销比例,调整为在医保范围内按实际可支付医疗费用的100%比例报销,直至补助金额用完为止

2、在门诊报销上,不再考虑个人先自付的费用,医保内的药品和诊疗目录按100%的比例报销

3、住院费用的报销按照医院的等级一、二、三级来划分,乡镇医院和未评定等级的医疗服务中心按照一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

4、按照医院等级(一、二、三级)的不同,住院起付标准划分为:一级100元,二级200元,三级(含非定点医疗机构)400元

5、提高住院补助的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报销75%;二级医疗机构报销65%;三级医疗机构报销55%;非定点医疗机构报销35%;将最高住院支付限额增加到成年人2.5万元,未成年人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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