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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建立和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建设,要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相结合,量力而行,先点后面,逐步推开。今年各市可选择1—2个县(市、区)作为示范点,有合作医疗试点县的,首先要选择试点县,通过示范指导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力争用2至3年的时间,在全省基本建立起规范、完善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确保这项制度稳定运行。农村医疗救助从贫困农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中开始实施,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二、救助对象

现阶段农村医疗救助的主要对象是农村五保户和特困户及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中因病需要救助的家庭,救助对象应当是持有《农村五保户供养证》、持有《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证》(低保证)及优抚对象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各地要认真规范五保证和特困救助证(低保证)的发放工作,为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创造必要的条件。

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救助办法

(一)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资助五保户和农村特困(低保)户及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规定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应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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