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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宗委建设管理工作意见

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城市建设的发展,宗教系统基本建设规模有较大的增长,一些重要寺观教堂得到了恢复,有些进行了迁建、改建、扩建和较大的修缮,体现了党的宗教政策,改善了宗教活动场所的条件,基本满足了信教群众过宗教生活的需要。为更好地方加强宗教系统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工程质量和基本建设管理的指示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办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关于制止乱建庙宇和露天佛像的意见》,结合本市宗教系统基本建设的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市宗教事务局是本市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基本建设的归口管理部门,**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是本市伊斯兰教基本建设的归口管理部门。市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和宗教应当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原则对全市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的规模和合理布局进行统筹安排,对宗教系统基本建设工作负有管理、监督、指导、协调的职责。市和区县有关基本建设管理部门,也应当配合宗教事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资共同搞好宗教系统基本建设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参与宗教系统基本建设管理的各个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党的宗教政策以及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正确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在工作中处理好与宗教团体、宗教界人士的关系,防止在宗教系统基本建设工作过程中侵犯宗教界的利益,更不得向宗教界提出不合理要求,坚决制止各种腐败现象和违反宗教政策的行为。

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的报批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今后凡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须由相应的市级宗教团体向市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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