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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厅职业教育发展意见

为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决定》和《关于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促进民办职业教育做大做强,形成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现就鼓励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加大对民办职业学校的扶持力度、推进公办职业学校改制和加强对民办职业教育的规范管理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重点引导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

(1)各地要把发展民办职业教育纳入高中段教育总体发展规划,统筹兼顾,调控总量,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高中段教育发展空间较大的地区,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特别是企业重点举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普职沟通的综合高中。

(2)民办职业学校在征用土地及减免建设配套规费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样的优惠政策。对急需布局的学校,地方政府和其他单位,可以采取无偿提供土地使用权,出租闲置的国有、集体资产等措施予以扶持,出租期限一般应在10年以上。

(3)民办职业学校可以面向社会自主招聘教职工。鼓励高校毕业生、在职公办教师到民办职业学校任教,广泛吸引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到民办职业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对新建规模在800人以上的学校,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校长和骨干教师的选派上予以重点支持。

(4)民办职业学校可按生均培养成本收费,自主确定校内不同专业的收费标准,按学校隶属关系报市、县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并在招生前向社会公布。

二、进一步加大对民办职业学校的扶持力度

(5)民办职业学校的招生计划由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和社会需求自主确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并统一公布。教育行政部门对公办、民办职业学校的招生政策和具体办法要一视同仁,允许民办职业学校在招生过程中根据生源情况及时调整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支持民办职业学校免试招收应、往届毕业生。鼓励省级重点职业学校跨县、跨市招生,各地应予积极支持,不得人为设置“招生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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