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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意见

为了维护跨地区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营造诚信的人才流动环境,进一步规范人才居住证管理工作,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跨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申领引进人才《市居住证》的跨地区流动人员(以下称“申领人”)在沪工作期间,其人事档案应调入本市管理。根据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用人单位,其申领人的人事档案由用人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按权限商调、管理;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用人单位,其申领人的人事档案由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商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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