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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提案办理工作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转发〈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的通知》。同年8月,中共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协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两个《通知》就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认真贯彻落实两个《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本县提案办理工作,充分发挥提案在政协履行职能中的重要作用,对推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历届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县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制度和程序。当前,要按照两个《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提案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建设,在继续执行已有规定和制度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提高提案办理的实效为重点,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为此,现结合本县实际,就贯彻落实两个《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县提案办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提案办理工作的重要性

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也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提案者”)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献计出力的一种重要形式。各提案承办单位要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提案办理工作作为贯彻“*”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抓手,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指派专人分管,提高经办人员素质;以制度建设为主线,进一步规范办理程序,明确办理责任,发扬与时俱进,奋发有为的精神,不断探索提案办理的方法和途径,切实提高提案办理工作的水平。

二、严格规范提案办理工作的程序

(一)分办和承接

县政协办公室要根据提案内容和相关单位工作职责具体确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要逐件清点、核对、签收。如发现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提案,应在收件后一周内提出调整意见,经同意后退回,不应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二)办理期限

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应从收件之日起2个月内办复,如提案所涉情况复杂,办理难度较大,可适当延长1个月。对个别办理确有困难,不能在3个月内办复的提案,应在报经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协办公室同意后,向提案者说明,同时制订计划,采取措施,抓紧办理。

(三)主办、会办和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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