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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法制社区服务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社区服务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对社区公益性服务的保障力度

(一)把社区服务业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按照《杭州市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杭政办〔2005〕1号),落实包括行政管理、社区服务、物业管理、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商贸服务等方面的配套公建用房及设施。其中社区配套服务用房按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标准集中设置;物业管理用房按《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教育配套公建的建设标准按省市有关规定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文体设施用房标准按规范或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农贸市场、净菜超市等商业配套公建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投资者所有、经营或转让,不得挪作他用。

(二)对企业原用于退休人员活动且仍在社区范围内使用的场所,应继续由退休人员作为公共活动场所使用;对企业同意转让场所产权的,市、区财政按1:1比例安排资金购买,作为社区活动场所

(三)每年由市财政安排200万元,区财政按1。1比例配套,用于社区共建设施建设项目的补助。

(四)按实际服务对象人数,对街道工疗站给予适当补助。资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采取市、区1:1比例配套。

(五)享受国家救济、抚恤的社会优抚孤老进福利院和敬老院收养或亡故后,其住房属公房的,经房管和民政部门批准,可优先租赁用于开展社区服务工作

(六)对新建社区的老年活动室采取市、区财政适当支持和福利彩票募集的福利金赞助等渠道给予扶持

(七)对在社区范围内开展养老、托老等公益性服务的非营利性机构,以及社区辖区单位向居民开放的内部设施,其用水按居民价格标准收费

(八)区、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是社区公益性服务的组成部分,在其开办初期,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进一步加大对社区经营性服务的扶持力度

(九)对社区服务业中育婴托儿、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养育服务及婚姻介绍、殡葬服务项目的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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