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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最新邯郸市居民卡管理办法

篇一:邯郸市居民卡管理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

第151号

《邯郸市居民卡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19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会勇

2014年12月5日

邯郸市居民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方便居民办理个人社会事务,提高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效能,规范居民卡的发放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民卡,是居民用于办理个人社会事务和享受社会公共服务的电子身份凭证。

第三条居民卡具有信息存储、信息查询、电子支付、身份识别、电子凭证等基本功能。主要用于居民办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抚恤优待、残疾人保障、老年人优待、公积金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学籍管理、住房保障、公共交通等个人社会事务,并享受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

第四条市行政区域内居民卡的制作、申领、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居民卡发放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人员以及依法享受本市社会保障及其他公共服务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六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居民卡系统建设与应用的规划、宣传、协调、推动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居民卡服务机构负责居民卡的制作、发放和日常管理;负责居民卡的安全、服务体系的建设和运行维护;负责居民卡基础信息的采集、存储、交换、共享和管理。

第七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交通运输、公安、司法、卫生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残联、公积金管理、公用事业、金融等单位(以下统称相关业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居民卡在本单位业务中的应用。

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或组织,可以推广居民卡在相关领域的应用。各县(市、区)政府、乡镇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居民卡的申领受理和发放工作。

第八条居民卡的制作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规范。

第九条相关业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完整、无偿地向居民卡服务机构提供或者更新其依职权采集的与居民卡有关的信息,并有权依法使用其他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

居民卡服务机构应当合理规划,加强终端建设,确保居民安全、便捷使用。

第十条居民卡的发放范围、基本功能及其应用领域的拓展,按照居民卡项目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分步实施,逐项实现。

第十一条居民卡记录的个人信息包括视读信息和机读信息。

居民卡的视读信息包括持卡人姓名、性别、民族、卡号、社会保障号码、本人照片、有效日期等基本信息。

居民卡的机读信息包括持卡人基本信息和持卡人在居民卡各应用领域中的相关管理和应用信息。

第十二条居民卡只限本人使用。持卡人需妥善保管居民卡及密码。第十三条居民卡有效期为10年。居民卡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持卡人应及时申请换领。

第十四条居民在办理居民卡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按照规定持有效证件到居民卡服务机构或其指定的服务网点申领居民卡。

第十五条居民申领居民卡应到居民卡服务机构或其指定的服务网点办理。申领居民卡应填写申领登记表,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照片及有关生物特征等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居民初次申领居民卡的,居民卡服务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制卡信息发送到上级部门申请制卡。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卡人可以申请换领新卡:

(一)居民卡有效期届满的;

(二)居民卡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的;

(三)不能在读卡设备上读写的;

(四)居民卡卡面信息变更的;

(五)具有其他合理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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