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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避灾服务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避灾是减灾的重要手段,是救灾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避灾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社会联动;要求领导、机构、设备、款物、措施五到位;做到“应急有备、备之能用、用之有序、科学高效”,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二条根据民政部关于救灾工作实行“依靠集体、依靠群众、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方针及各级政府有关减灾救灾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本区的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区范围内洪涝灾、风暴灾、雪冻灾、冰雹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地质灾以及其它自然灾害发生时,必须紧急转移安置“准灾民”或重灾民时的操作依据。

第四条避灾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因时制宜;科学合理,可行可靠有效;主动及时,应急就近就便;政府主导,干部群众参与;节约成本,利用社会资源;规范有序,层层职责明确。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区民政局、乡镇(街道)和行政村(居)均要成立避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接受区防汛防旱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避灾工作领导小组在重大灾害发生时,应靠前指挥,明确值班地点、值班人员、值班联络电话,并逐级上报灾情动向、避灾措施等。

第六条乡镇(街道)、行政村(居)要成立以党团骨干、基干民兵为主的避灾抢险应急小分队,由应急小分队负责灾民转移。

第七条根据因地制宜的方针,原则上山区或半山区小流域易灾易涝、山体滑坡等周边农户,以行政村为单位,实行分散就近就便避灾转移安置;平原沿江、河地势低洼易灾易涝地域,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采取“几村一片”设立避灾中心,实行相对集中转移安置。

第三章设施配备


(未完,全文共2109字,当前显示69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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