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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各种股份制企业等,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质保障责任:

1.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2.保证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

3.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二)资金投入责任:

1.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

2.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3.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4.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

(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

1.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按规定委托和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助理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四)规章制度制定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五)教育培训责任。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

(六)安全管理责任:

1.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

3.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4.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5.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7.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的责任:

1.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

3.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监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准确、完整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改制、破产、收购、兼并、整合、重组等产权变动期间,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产权变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后果。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发包或者出租单位承担相应后果。

第三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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