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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根据《河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方式、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四条补贴方式。凡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

第五条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第三章补贴对象、产品和有效时间

第七条补贴对象。具有河北省农业户口并在河北省区域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所有人员(以下称购买人),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

第八条补贴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手机四类,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2000元、1000元。具体规格和型号按商务部和财政部发布规定。

第九条有效时间。实施时间为4年(2009年2月1日-2013年1月31日)。凡在规定时间内,购买人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均可享受补贴。

第四章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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