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运行监测分析考核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全省市场运行监测和分析工作,促进市场运行监测和分析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充分调动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工作的积极性,依据商务部和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商务部《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对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的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量化标准,是衡量各地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质量和水平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市场运行监测和分析考核工作,由省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工作的重视程度。按照要求,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配置有效设备,指定专人负责;要做好组织协调,积极督促监测样本企业按时准确上报有关信息;要加强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从资金、人力、技术和信息等方面取得他们的支持,及时向省商务厅和当地政府报送有价值的信息和建议。
第五条推荐和落实样本企业数量情况。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样本企业的推荐选择上要坚持以下原则:即以大中型批发、零售商业企业为主;在地域分布上,以繁华地段为主;在领域分类上,以各行业、各业态具有代表性、成长性的企业为主。样本企业的数量要完成省商务厅分配数,满足监测工作的数量需求,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增加和调整监测对象,不断扩大监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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