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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件检查评价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审判质量管理与监督,全面、客观评价法官办案质量,落实差错案件责任,促进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提高,为考核评价法官、执行人员工作提供客观依据,根据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参照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院建立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制度,通过对本院审结并生效的案件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的检查,评定案件质量等次,遴选优秀裁判文书,界定差错案件。

第三条开展案件归档质量检查评价(以下简称“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严谨求实、依法评查的原则,严格依照程序法、实体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评查标准进行评查。

第二章评查机构及评查人员

第*条本院成立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质评委”),其人员设置与法官考评委员会相同。

质评委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讨论决定年度质量检查评价工作计划,包括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及工作重点等;

(二)指导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公室开展工作;

(三)讨论质量检查评价办公室提交的议案,决定案件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

(*)讨论质量检查评价办公室提交的议案,就重点评查案件是否属于差错案件;

(五)讨论质量检查评价办公室提交的议案,决定或根据审判委员会决定发布质量检查评价工作通报

第五条本院在审判监督庭设立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质评办”)。质评办在质评委的指导下,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提出年度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工作计划,包括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及工作重点等;

(二)按本办法要求及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人员对案件进行检查评价,提出评查初步意见;

(三)按本办法要求提出质量检查评价工作议案,报质评委讨论,并根据质评委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发布评查通报;

(*)按本办法要求开展评查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质评办设立主任1名,由审判监督庭庭长担任。

设立专职质评员2至4名,由审监庭内具有审判资格并具有一定审判经验和调研能力的人员担任。专职质评员遇有人数不足,由质评委按上述标准选任。

质评办设立兼职质评员8名。兼职质评员由本院刑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立案庭、执行局、研究室各1名具有审判长以上资格的有一定审判经验和调研能力人员担任。

第七条兼职质评员的确定,由各相关部门提出人员名单,由质评委同意后,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评查方式及评查范围

第八条案件评查采取常规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三种方式。

第九条各业务庭、局已办理完毕或审结生效的案件,应送检归档的案件实行逐案常规评查:

(一)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

(二)申诉复查案件(驳回申诉案件);

(三)刑事、民事、行政再审案件;

(*)执行案件;

(五)国家赔偿确认案件

第十条对下列已审结或未审结的案件适时进行专项评查:

(一)上级法院要求专项评查的案件;

(二)本院要求专项评查的案件;

(三)为推进执法统一所确定的案件

第十一条对各审判业务庭审判长(执行长)的庭审(听证)情况进行专项评查。

第十二条对各审判业务庭审判长(执行长)、独任法官的裁判文书制作情况进行专项评查。

第十三条对下列案件应在发现或收到中院退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实施逐件重点评查:

(一)被二审或再审部分改判的案件;

(二)被国家赔偿确认程序确认为职权行为违法的案件;

(三)本院领导指定要求评查和其他途径发现可能存在审判质量问题的案件;

(*)常规评查、专项评查中发现的,根据《错案责任确认追究办法》可能承担错案件责任的。

对二审全改或发回重审的案件,按《错案责任确认追究办法》确认处理完毕后,15日内实施逐件重点评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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