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水土保持工程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建设管理规定,结合水土保持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实施的水土保持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程根据《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国家及区域水土保持规划,按照轻重缓急,突出重点的原则实施。近期以长江上中游、黄河中上游、东北黑土区、珠江上游南北盘江石灰岩地区为重点,同时,兼顾其他地区水土流失严重地区。
第四条水土保持工程参照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
第五条申请实施的项目必须以省级政府确认的水土保持规划为指导,要以小流域为单元,采取综合措施,集中连片,规模治理。
第六条水土保持工程原则上以县为单位,按项目区组织实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现行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审批。
淤地坝以小流域坝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相关流域机构审查后,由省级发改部门审批,批复文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相关流域机构。
水土保持工程应进行项目初步设计,其中,淤地坝工程应按单坝开展初步设计,其中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的骨干坝的初步设计在审批前须先经相关流域机构审查。
初步设计审批后,工程方可开工建设。
第七条设区市级发改委和水利局根据年度计划控制规模,联合向省发改委和水利厅申报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由省级发改委和水利厅联合编制省级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淤地坝建议计划同时抄送相关流域机构。
第八条报送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材料包括:
1、水土保持工程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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