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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人员上岗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统计工作和统计人员的管理,促进各单位配备合格的统计人员,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中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第三条《统计证》是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资格、统计工作考核和参加统计继续教育情况的证书。统计人员应取得《统计证》,持证上岗。各单位、部门对未取得《统计证》者,不得任用其担任专、兼职统计人员。

第四条取得《统计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坚持实事求是,恪守统计职业道德;

3、具备一定的统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4、热爱统计工作,积极钻研本职业务,有事业心和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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