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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工作运行机制的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委换届后领导班子配备改革的需要,促进市委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石首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完善市委工作运行机制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科学分工、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领导分工及职责

第三条市委实行集体领导下的常委分工负责制。市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市委常委会负责。市委常委和副市长的分工原则上实行全覆盖、不交叉。

第四条书记职责

(一)主持市委全面工作,对全市党的建设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对特殊紧急情况进行决断

(二)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全委会或委托市委副书记召集上述会议

(三)签发或委托副书记签发以市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

第五条副书记、市长职责

(一)协助书记主持市委工作,主持市政府工作,着重抓好全市经济及社会发展各项工作

(二)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或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上述会议

(三)向市委全委会、常委会报告政府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四)签发或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

第六条专职副书记职责

(一)协助书记处理市委日常事务

(二)分管一个或几个方面的工作

(三)负责对市委决定的重大事项进行检查督办,对常委之间需要合作完成的工作进行组织协调

(四)完成书记交办的工作

(五)联系人大、政协和武装部

第七条其他常委职责

(一)主持市委某工作部门的工作或分管某方面的工作

(二)向市委常委会和市委书记及时汇报分管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执行和督办落实市委常委会决议

(四)完成书记临时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议事决策

第八条市委实行全委会、常委会制度。会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在相应的议事决策范围内议事、决策。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应由全委会和常委会决定的事项,无权改变和抵制市委全委会、常委会的集体决定。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书记、副书记或分管常委可以临机处理,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常委会报告。第九条市委全委会在市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市委的领导机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市党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全市工作。市委全委会作出的决定,由市委常委会组织实施。

第十条市委全委会的议事决策范围

(一)对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带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部署,包括全市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等,作出决议

(二)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市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措施

(三)听取和审议市委常委会工作报告,对市委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四)决定召开市党代表大会

(五)选举市委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通过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市纪委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

(六)表决乡镇办区党政正职人选和其他需要全委会表决的人选

(七)对市委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必须由全委会决定的其它重要问题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市委全委会的议事决策程序

(一)确定议题。市委全委会议题由市委常委会讨论确定,不得临时动议。

(二)调查研究。市委常委会委托(责成)有关部门围绕议题,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咨询论证。

(三)专题讨论。召开市委常委会,对议题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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