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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干部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确定不胜任、不称职现职党政领导干部,要遵循以下原则:

1、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认定,必须全面地、客观地分析其表现,真实地反映干部的德才状况,工作实绩和发展潜力,区别主客观原因,恰如其分、公道地作出评断。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的政策、党的原则为准绳,坚决反对凭主观印象,以及凭个人的私情和好恶,来评价干部。

2、现实表现为主的原则。评判干部是否胜任,要坚持以德为本,不仅要看其工作能力、知识水平,更要看其思想政治素质。要坚持实践第一的观点,把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工作实绩作为判断党政领导干部是否胜任现职的主要依据。

3、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评判干部是否胜任,要扩大民主,让群众参与,要以群众对干部本身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拥护不拥护,是否受到群众公认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实现组织意见与群众意见相统一。

二、认定标准

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严格和细化我县制定的年度考核不称职者下、排名末位者下、试用不合格者下、诫勉教育不改者下的领导干部“四下”机制,对有下列情形的几类领导干部,应予以调整。

1、思想政治素质不适应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与“三个代表”相对照有较大的差距,因主观原因,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省市、县委决策、决议不得力的

2、组织领导能力差,决策水平低,与所任职务的要求不相称,政绩平庸,任职两年仍打不开工作局面的;新提拔干部在试用期内三个月工作思路不清、半年工作无成效的

3、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精神不振,安于现状,不求进取的

4、在班子内部人为制造矛盾,闹不团结的主要责任者

5、思想作风不好,个人主义严重,以权谋私,多数干部、群众不拥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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