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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流动党员是指由于离开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第二条流动党员管理的总体要求。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从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流动党员发挥作用出发,创新管理方式,落实管理责任,努力使流动党员都能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始终保持先进性。

第三条流动党员的管理原则:

(一)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保证党员组织关系适时转移,使党员无论走到哪里,都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共同管理的原则。构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的流动党员管理机制。

(三)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的原则。根据流动党员的分布状况、特点和居住地点等情况,采取属地管理、单位管理、行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等多种形式,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那里,党组织管理覆盖到那里。

(四)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强化服务意识,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感与责任感。

第二章组织设置及流动党员的关系接转

第四条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地点相对集中的,原所在党组织应在他们中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并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负责管理教育这些党组织和党员,原所在党组织应继续同他们保持联系。

第五条外来经商党员较多的集贸市场、企业等,应在这部分党员中,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根据不同情况,这些党支部或党小组,可由乡镇、街道或企业主管部门党组织领导。

第六条党员流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党组织应及时为其转移组织关系。其中外出时间较长(六个月以上),地点比较固定的,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入所去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外出时间较短(六个月以内)或组织关系暂时无法转移的,领取和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六个月以内)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等,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单位、当地党组织。

第三章流动党员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流动党员实行《流动党员活动证》管理和党员证明信管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县委组织部领取,由各党委统一组织发放给流动党员。各党委每年至少查验一次党员的《流动党员活动证》,使用满三年的,应及时换发新证。党员证明信由各党委出具证明,到县委组织部开具,党员证明信应注明有效期,超出有效期将不再证明其党员身份。

第八条接收流动党员的党组织,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和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应于验证后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进行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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