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组织监督的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约束机制,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信访举报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教育、保护作用,切实加大对领导干部监督力度,保证他们正确行使权力,不犯或少犯错误,现结合我县科级领导干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信访监督是指县委组织部门认为接到的人民群众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举报信件内容,不构成违纪,或虽已违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问题,由组织部找单位主要领导或被举报人进行谈话,或发《谈话通知书》等形式对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者进行的警示,以达到澄清问题、纠正错误、严格教育的目的。
第三条信访监督的对象是。全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各乡(场)镇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直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四条信访监督的内容和范围:
(一)反映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组织部门认为不构成违纪的信件;
(二)反映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一般问题,组织部门认为不及时纠正和制止,可能发展成违纪行为的信件;
(三)反映领导干部的违纪事实比较具体清楚,但组织部门认为情节轻微,构不成追究党政纪责任的信件;
(四)反映领导干部存在的一般不正之风问题,但尚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信件;
(五)组织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信访监督的信访件。
第五条信访监督遵循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三)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原则;
(四)以自我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六条信访监督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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