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局廉政建设工作,有效地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推动本局全面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区市国税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廉政建设工作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切实管好自己的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全体干部、职工廉政建设工作的各个方面。
第二章廉政建设工作机构设置
第四条县局成立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由县局正、副局长、监察专职干部、办公室主任、人教科长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传达各级有关廉政建设方面的文件、指示,制定本局廉政工作计划,对各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组织检查考核;
二、组织进行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三、及时监督、检查税务人员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和法规制度情况;
四、组织县局科以上领导干部签订廉政责任书;
五、对税务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和违反廉政工作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五条县局成立服务质量监察小组,人员由主管副局长、监察专职干部、办公室主任、特邀监察员和内部兼职监察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采取多种形式积极配合县局做好廉政建设、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深入企业走访了解税务人员执行税收政策、法规和廉政情况,征询企业对税务人员的意见和要求,并向县局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三、负责监督检查县局干部职工的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和工作纪律情况;
四、实施组织纳税业户进行行风评议活动。
第三章廉政教育
第六条县局每月结合政治学习,对全体人员进行一次廉政教育。
第七条廉政教育的内容要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县局工作实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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