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干部任期的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深化企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职务任期制度,形成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竞争择优、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和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事业单位(不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科级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科级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每个任期为5年(包括试用期),可以连任连聘,但是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任期。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科级领导班子成员的任用采取组织聘任和公开竞聘两种主要方式进行,公开竞聘主要适用于单位人数较多的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科级领导班子成员的任期从市政府任职文件的当月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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