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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实施制度

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进一步完善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约束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含义

诫勉谈话,是指党组织对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的一般性错误或苗头性问题通过口头方面予以告诫、劝勉,并限期改正的一种干部教育管理措施。函询,是指通过书面形式向有反映且经查实存在较为突出问题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问询,并责其答复的一种干部教育管理措施。诫勉谈话和函询是介于批评教育和党纪政纪处分之间的教育管理手段,两者之间,后者比前者更为严肃正式。

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范围

全市各乡镇、党政群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的科级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包括虚职和享受副科级待遇的)。

上述单位的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本办法。

三、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对象

l、科级领导班子和科级领导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

2、市纪检委和市委组织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科级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3、对应予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领导班子,其主要领导为谈话和函询对象;

4、由于自身原因或因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发生问题,对领导本人实施诫勉谈话和函询

四、诫勉谈话和函询的主要内容

(一)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3、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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