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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局公用移动通信站实施制度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的管理,维护移动通信用户、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的权益,保障公用移动通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定义)

本细则所称的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中,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具体包括采用蜂窝方式组网的gsm移动通信系统、cdma移动通信系统、无线寻呼系统、数字集群通信系统、phs无线接入通信系统,以及采用其他技术体制的无线通信系统。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站设置的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无线电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无管局)具体负责本市基站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通信、规划、环保、物价、房地、公安、市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基站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置原则)

基站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适应公用移动通信发展,坚持选址布局优化合理、站址资源统筹共享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危及基站设施安全的措施。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

第六条(发展规划)

市无管局应当每五年编制一次本市基站专业发展规划。基站专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基站设置的发展方针、整体布局、保障措施等内容。

市无管局应当在新一轮规划周期前一年的上半年,编制完成未来五年的基站专业发展规划,基站专业发展规划纳入市信息基础设施发展规划。

第七条(年度计划的周期)

年度基站设置计划的周期,由市无管局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年度设置需求)

经营者应当在新一轮年度计划周期前的2个月前,根据本市基站专业发展规划、布局和选址要求,提出年度基站设置需求,报市无管局。

提出设置室外基站需求的,拟设置基站的区域,其周边的边界应当不超过规划基站的200米半径。

第九条(年度计划确定)

市无管局应当在收到经营者提出的基站设置需求后的1个月内,根据本市基站专业发展规划进行综合平衡,并征询区县信息委意见后,会同市规划、环保、房地部门制定年度基站设置计划。

市无管局应当在新一轮年度计划周期前的1个月内制定完成并发布年度基站设置计划。

第十条(例会制度)

市无管局应当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基站设置管理工作例会,由市各相关部门和经营者参加。

第二节室外基站

第十一条(集约化建设)

经营者提出的年度基站设置需求中,室外基站布局或者选址与其他经营者的室外基站位置有重复的,市无管局应当予以协调安排,采取电磁兼容等技术措施,共用同一站址资源,避免重复设置。不能共用同一站址资源的,后提出设置需求的经营者应当另行选址。

第十二条(建设条件)

经营者新建室外基站的选址和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居住区选址的,优先考虑设置在非居住建筑物上;

(二)选址时尽量避开历史保护建筑,并采用小型化、隐蔽化的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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