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局企业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乡(镇)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乡(镇)村企业)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充分调动她们的社会主义建设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结合乡(镇)村企业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境内的乡(镇)村企业,即有女职工的乡(镇)办、村办、队办和各类联营企业。
第三条乡(镇)村企业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劳动的特点,加强劳动条件改善,安全生产教育等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各企业在安排女职工劳动岗位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歧视,必须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的分配政策。
第五条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包括女性临时工)任何乡(镇)村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理由辞退其工作。
第六条乡(镇)村企业应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和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女职工的日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连续加班不得超过三天。禁止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加班加点。
第七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劳动:
(一)矿山井下、强烈振动作业;
(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三)建筑业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四)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第八条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
第九条禁止安排怀孕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下列劳动:
(未完,全文共1951字,当前显示63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