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欠薪保障金收缴实施制度
为贯彻实施《**市小企业欠薪基金试行办法》和《关于本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收缴的实施意见》,现就小企业欠薪保障金(以下称“欠薪保障金”)的收缴及使用,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一、管理机构
**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称“保障金办公室”),负责欠薪保障金的收缴、使用及追偿。保障金办公室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促进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及市财政局派员组成,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欠薪保障金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专户管理。
二、收缴范围
欠薪保障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
(一)用工在300人及其以下的企业(以下称“企业”)均须缴纳欠薪保障费,具体人数以收缴当月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数确定,但协保人员不列入征收欠薪保障费的企业人数统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暂不缴纳欠薪保障费:
1.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号)中大中型企业标准的;
2.市级经济开发区管理单位。
企业因情况变化而具备上述情形之一时,可向保障金办公室申请办理停止缴纳欠薪保障费的手续。
(二)凡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都应按户缴纳欠薪保障费。数家企业合用一个社会保险缴费帐户的,应根据符合缴费条件的企业实际户数,按户缴纳,各社会保险费结算单位应如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帐户内的企业状况。
三、缴纳标准
(一)每户企业每年缴纳一次欠薪保障费。新设立的企业,设立当年的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已设立的企业,用工人数在100人以下(含本数)的,为60%;用工人数在101人至200人的,为80%;用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为100%。
(二)欠薪保障费按年缴纳,按自然年度计算。欠薪保障费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四、垫付范围
欠薪保障金的垫付范围包括:
(一)企业应付而逾期未支付给职工的工资;
(二)企业未依法按期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五、申请条件
按规定缴纳欠薪保障费的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欠薪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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