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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保障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教育部门和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实施内部监督的活动。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为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教育部门和单位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加教育投入,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教育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完善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部门、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部门、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审计署派驻国家教委审计局指导和监督全国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对审计署划定的直接审计单位实行审计监督。

地方审计机关派驻教育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和教育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指导和监督本地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实行审计监督。

高等学校、教育企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和下属单位实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下列教育部门和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与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机构相同级别的内部审计机构:

(一)审计机关未设派驻机构的县级及县级以上的教育主管部门;

(二)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规模较大的高等专科学校;

(三)财务收支金额较大且规模较大的教育企业单位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

财务收支金额较大但规模较小的教育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职审计人员。

第七条设置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教育部门和单位,应当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编制,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审计工作需要的人员,并应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保持相对稳定。

有条件的教育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适合做审计工作的特约审计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八条教育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和专职审计人员的编制,应在本部门、本单位核定的机构限额和人员总编制内解决。

第九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十条教育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要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审计队伍的组织、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

(三)及时批复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督促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执行,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四)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经费保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五)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工作、生活、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教育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行政负责人协助分管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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