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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接受管理暂行制度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事业发展的需要,方便外国学生来我国中小学就读,促进我国中小学的国际交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获得接受外国学生的资格后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校学习。

第三条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的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条申请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中小学应具有良好的教学条件及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具有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中小学一般应接受随父母在华居住的外国学生;如接受父母不在华居住的外国学生,须由其父母正式委托在华居住的外国人或中国人作为其监护人,并办理有关法律手续(包括外国学生的国籍国驻华外交机构的领事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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