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违反规定处置条例
为不断增强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科学性,体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和市司法局《关于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行为奖惩的规定》等文件精神,对本区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予以处置,作出如下规定:
一、日常行为处分
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内,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经教育不改,尚未构成违法犯罪的,分别予以处分。
(一)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分:
1、连续2次无故不接受个别教育的;
2、无故不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并不愿补课的;
3、无特殊原因不送交情况汇报,经教育仍不送交的;
4、无正当理由没有参加当月公益劳动的;
5、违反外出请销假制度的;
6、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记过处分:
1、受到警告处分后,在2个月内仍出现符合警告处分六种情形之一的;
2、有轻微违法、违纪行为,尚未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3、故意逃避监督管理的;
4、有符合警告所列两种情形以上,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二、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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