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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做好区人大代表议案、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大代表依法提出议案、书面意见,政协委员提出提案,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行使管理国家事务和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各承办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办理。

第三条办理工作应以国家宪法、法律和有关方针、政策为依据,按照分类整理、归口办理的原则,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第四条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区政府各部门和镇、街道办事处、工业区办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第五条代表议案、代表书面意见、政协提案,由区政府办公室分送各承办单位办理。

第六条承办单位对转来的承办件,应当逐一登记,1周内将回执单退回发送机关。不属本单位职责范围办理的,收件后1周内告知发送机关,经同意后退回,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第七条承办单位收到区人大代表议案后,应当自收件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在办理代表议案时,应加强与提议案代表的联系,认真听取代表对拟办方案的意见。代表议案的办理结果应向区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经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该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不同意的,原承办单位必须再作办理,并在1个月内提出再次办理情况的报告。

第九条各承办单位要由行政主要领导人亲自负责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区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落实具体承办的部门和人员,听取汇报,检查工作,帮助解决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承办单位向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的书面答复要由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审核、签发。书面答复必须按规定样式打印,文字要简洁,答复要明确、清楚。

第十条各单位对承接的书面意见和提案,凡能够在短期内解决的,应及时解决;因客观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应探索改革的办法,积极创造条件解决或纳入计划、规划逐步解决;因客观条件限制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如实说明情况,以取得意见、提案提出人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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