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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厅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做好水利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省保密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省水利厅机关、厅直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活动。

第二条省水利厅保密委员会(以下简称厅保密委)领导省水利厅保密工作,厅保密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具体承办厅保密委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四条各单位要利用各种形式经常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宣传教育,重点做好新任领导、新进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定期进行保密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

第二章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五条各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各单位应按照“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的要求,落实各项保密工作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保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保密部门),明确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日常保密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保密部门接受本单位党委(分党组、总支)的领导和厅保密委的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制定本单位保密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各项保密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实

(三)组织召开保密工作会议,研究工作计划,布置工作

(四)开展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做好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培训

(五)组织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工作

(六)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做好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对外提供资料和新闻出版的保密审查工作

(七)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做好专项保密工作

(八)会同有关业务部门查处失泄密事件,提出处理意见,对重大失泄密事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上级机关报告

(九)负责向厅保密委反映情况,汇报工作。每年1月底前要向厅保密委报告上一年度保密工作总结,并接受厅保密委的检查。

第三章定密

第九条国家秘密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十条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国家秘密载体含有两个以上不同密级的,应当按最高密级确定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制发日起计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自通知密级和保密期限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按范围最小化原则掌握:

(一)绝密级。限于指定的单位和人员。

(二)机密级。限于有直接工作需要的单位和人员。

(三)秘密级。限于有工作需要的单位和人员。

第十三条各单位对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如涉密公文、简报、稿件、电报、报表、会议记录、图片、磁介质等)应按照水利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制定的《水利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水办〔2000〕649号)和《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1990年国家保密局第2号令),及时准确地确定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业务部门对工作中涉密事项提出初步定密意见,经本单位保密部门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生效。各单位应将有关定密情况于次年1月底前汇总报厅保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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