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厅公务员交流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机关公务员交流工作,加强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增强机关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机关公务员交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着眼于培养锻炼干部,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机关勤政、廉政建设。
第三条厅机关公务员可以在机关内部交流,也可以交流到其他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厅机关公务员交流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
第四条机关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交流:
1、在厅机关同一处级领导职位任职满5年的,应进行交流。
2、在同一处级领导职位任职虽未满5年,但在本处(室)工作已满10年的。
3、新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在本处(室)工作已满10年的,均应异处(室)交流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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