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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水库除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小型病险水库,是指列入《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范围内的小型病险水库。

第三条按照水利部与河南省人民政府签定的责任书要求,省人民政府对全省病险水库项目建设负总责。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建设负责,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建设单位负责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所辖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的行政责任主体,应明确病险水库项目行政责任人,负责工程建设期间的组织领导、配套资金落实和有关协调工作,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小型病险水库加固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小型病险水库加固负总责,中央和省定额补助投资,由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六条前期工作包括安全鉴定和初步设计两个阶段。

第七条安全鉴定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省水利厅负责核查。安全鉴定结论和核查意见必须明确影响大坝安全的病险部位、程度和成因,不得涉及与大坝安全无关的内容。

第八条初步设计应针对水库安全鉴定意见提出的水库病险问题,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33号)进行编制,处理方案要经过多方案科学论证,择优选用。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组织审查批复。

第九条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水库枢纽乙级以上(含乙级)设计资质的单位或水利部公布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承担。初步设计由具有水利水电水库枢纽乙级以上(含乙级)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条建设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委托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多、任务重的,可按照水利部的要求,实行集中建设管理模式,即以县为单位组建一个项目法人,负责本辖区内全部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的建设管理,但每个小型病险水库项目都应组建现场管理机构。

项目法人组建,应明确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内设机构;实行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现场管理机构应明确现场技术、质量、安全等负责人。

项目法定代表人应具有项目建设管理经验,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中级以上职称;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有质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证;财务负责人应具备专业资格并有三年以上从事会计工作经历。

第十二条招标投标活动由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监督。根据情况,多个水库可采取打捆招标的方式,招标时段可适当减少。

施工单位资质应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或相应专业施工资质。主体工程原则上划分为一个标段,严禁人为划小标段,规避招标。采用邀请招标的,须报请省水利厅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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