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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市政管理行政指导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指导行为实施,促进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苏州市《法治苏州建设纲要》、《苏州市建设法治政府行动计划》和《关于全面推行市容市政管理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结合市容市政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指导,是指市容市政管理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基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则及立法精神和政策规定,立足市容市政管理职能,针对不同情况,适时灵活地采取指导、提示、劝阻、建议等非强制性方式,谋求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引导其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以有效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第三条市容市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实施行政指导,不得超越其法定权限和管辖范围。

第四条市容市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采取的方案、方式应与行政指导的目的具有必要的和合理的联系,行政指导行为应基于正当、合理的考虑,内容应当适度,合乎情理,并且具备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市容市政管理机关实施的行政指导应当公正、规范,同一事项的行政指导不因相对人的身份、经济状况、社会地位的不同而给予不同的指导。实施的行政指导事项、形式等内容应当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公开,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

第六条市容市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相对人的意愿,通过说理,使行政管理相对人认同和自愿接受,达到预期的管理目的。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指导的,市容市政管理机关不得对其采取或变相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其他不利于相对人的行政处理行为。

第七条市容市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结合市容市政管理实际和特点,适时灵活地将行政指导与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传统方式统一于工作之中,用成本效益最大化的方式、方法,及时、有效地实施,以促进职能到位和提高执法效能。

第二章行政指导的组织管理

第八条苏州市各级市容市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依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各级市容市政管理机关应成立负责行政指导的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符合各单位实际的行政指导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分工,强化工作责任,审定指导项目,推进工作落实,评估行政指导成果,监督行政指导行为。

第十条各级市容市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指导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对行政指导行为组织实施评估。

第十一条各级市容市政管理机关业务机构应当依照其职责规定,具体实施以及组织、指导和监督下级业务机构实施本业务职能范围内的行政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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