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意见办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审议意见是指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查市级财政决算,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常委会视察组视察情况报告以及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后,对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围绕常委会议题,深入调查研究,作好审议准备。
第三条对常委会确定审议的议题,“一府两院”要按照常委会通知要求,认真准备工作报告及相关资料,并于会议举行10日前报送常委会办公室。
第四条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报告,应采取分组审议与联组审议相结合的方式。
分组审议过程中,先由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汇报调查情况,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提供参考;各组围绕有关审议议题进行认真讨论,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意见;各组确定一名联组审议发言人总结本组审议情况,代表本组进行联组审议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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