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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市级储备粮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市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国家、省级和市级储备粮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对市级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发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县人民政府和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对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不得破坏市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市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七条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有关部门的要求、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经市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会同农发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共同下达承储企业。

第九条市级储备粮实行先进先出、均衡轮换制度,原粮3年内必须至少轮换1次,且每年轮换的数量应不少于市级储备粮总量的30%,轮换架空期不超过4个月。应急储备成品粮要常储常新,每年轮换4次以上,轮换架空期不超过3个月。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不同季节成品粮与原粮按比例储存办法。

第十条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由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农发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研究确定,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粮食、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发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制定。

第三章市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一条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采取招投标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择优确定,承储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容量达到一定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省的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市级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市级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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