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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特殊群体救助资金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城镇特殊困难群体在生活、就医、子女就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保障我市处于困难境地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自治区社会救助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新财企〔20**〕178号),按照“量力而行、广覆盖、低标准、救急、缓难”和“公平、公开、合理”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成立**市社会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社会救助管理工作,负责协调、解决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及使用中的重大问题。

市社会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各区(县)社会救助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各区(县)民政部门相应设立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申请,负责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等工作。

第三章社会救助资金的筹集

第三条社会救助资金实行多渠道、多途径筹集。

(一)市、区(县)两级财政编制当年预算时,根据上年救助资金支出情况,原则上按不低于本级财政新增财政收入的2%安排社会救助资金,在预算执行中一次性划转至本级财政部门设立的社会救助资金专户;

(二)从市民政部门当年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10%比例提取社会救助资金,并于当年划转至财政部门设立的社会救助资金专户;

(三)各区(县)应按照市委《关于开展对城镇特殊困难群体实施社会救助活动的意见》(市党发〔20**〕14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资金筹集工作,组织好本辖区的捐资济困活动。捐款按属地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由各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接收本辖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的捐款,并于接到捐款后的十日内划转到本级财政部门设立的社会救助资金专户。

(四)各区(县)筹集的社会救助资金用于本辖区内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市级筹措的社会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应对突发事件及特殊情况下的救助,并对区(县)社会救助资金进行适当调剂

第四章社会救助资金的救助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社会救助资金的救助对象主要是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特殊困难居民及其他特殊情况的贫困人员(以下简称特困群体)。

工作关系隶属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由兵团有关机构实施救助;工作关系隶属于中央和自治区企业的,由户口所在地区(县)实施救助。

第五条特困群体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后,仍在生活、就医、子女就学、冬季取暖等方面遇到暂时特殊困难的,可申请社会救助资金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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