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城镇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重庆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渝府〔2002〕205号)文件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县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功能,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城镇居民最低收入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住房救助。
第四条县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行政管理工作。
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及全县城镇廉价租住房保障资金、资产的筹集与使用、管理等工作。负责编制本辖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财政、民政、公安、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涉及的街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搞好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工作。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采取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
(一)实物配租,即享受廉租住房保障且情况较为特殊的家庭,由政府以低廉的租金向其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普通住房。
(二)租金补贴,即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家庭,均可向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二)家庭人均住宅使用面积低于6平方米(三代同堂且男女混居的家庭人均住宅使用面积低于7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取得我县非农业户口且在本地区实际居住满3年以上;
(四)家庭成员系指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七条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应由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持下列资料向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提出: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四)现实住房情况证明。
第八条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应会同财政、民政、公安部门和各街镇政府(办事处)组成审查小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下列标准完成对申请家庭的户口、人口、住宅使用面积、家庭收入等方面的审查工作:
(一)申请家庭的户口以公安部门制发的现有户口簿为准,且户口从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无分户、合户的情形。
(二)家庭人口按在居住地有本县非农业常住人口的人数计算,独生子女按实际计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家庭人口:
1.空挂户口,即虽有户口,但常住其它地方、在他处有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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