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农民合作发展资金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而安排的预算支出。
第三条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执行《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实行项目管理、标准文本申报、专家评审、择优安排和监督检查等管理。
第四条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支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符合下列条件:
1.依据有关规定注册,具有符合“民办、民管、民享”原则的农民合作组织章程;
2.有比较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符合民主管理决策等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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