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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具体问题暂行规定

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党的根本制度。健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制度,对加强党的建设,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提高党的战斗力,促进四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保证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有关指示,

对于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代表名额及比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四百至七百人,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少的三百至四百人,党员和所信党组织较多的七百至九百人。

省辖市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二百至四百人,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的四百至六百人。

自治州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二百至五百人。

直辖市的区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二百至四百人。

县(旗、市)、自治县和省辖市的区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二百至四百人。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的五百人左右。

代表的人选,应注意先进性和广泛性。要尽量减少与人代会代表的交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州、省辖市、直辖市的区党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各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占百分之七十左右,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占百分之二十左右,各条战线的先进模范人物一般应占百分之八左右。解放军、武警部队等代表一般应占百分之二左右。妇女代表一般不少于百分之二十。少数民族代表所占比例,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年龄在五十岁以下的代表一般不少于百分之五十。县(旗、币)、自治县和省辖市的区党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各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占百分之六十左右,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占百分之二十左右,各条战线的先进人物一般应占百分之十八左右。解放军、武警部队等代表一般应占百分之二左右。妇女代表一般不少于百分之二十。少数民族代表所占比例,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下的代表一般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代表分配以及各方面代表的比例,由同级党委参照本规定的限额,按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二、代表的产生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所辖党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县级以上委员会,在必要时也可召开代表会议,选举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上级党委派出的代表机关,不能召开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这些机关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可由所在直属机关党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党组不能召开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这些单位及其直属企事业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可采取不同办法。有的参加直属机关党委召开的党代表大会;有的参加所在地方党委召开的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有的可以将代表名额直接分配到直属企事业,由企事业党委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代表候选人名单,可由党组织或选举人提出,经过充分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丧失工作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同志不要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在选举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级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出缺时,可由原选举单位补选。

三、代表资格的审查

审查代表资格的权力属于党代表大会。

党代表大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代表资格的审查工作。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入选,由上届党委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大会预备会议举手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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