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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教育管理暂行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党员管理,保障流动党员权利,规范流动党员行为,发挥流动党员作用,根据中办发[**]21号、**办发[**]4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流动党员是指因投亲靠友、外出学习、外派工作、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离开正式组织关系所在乡镇或县直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参加流出地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第三条流动党员管理工作要从有利于党组织加强管理,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员发挥作用出发,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共同管理,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网络

第四条县委设立流动党员管理中心,挂靠在县委组织部,负责对全县流动党员管理工作进行综合指导、督促检查和具体协调。县公安、民政、计生、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县委流动党员管理中心的工作。

县委流动党员管理中心在**先锋网上开办流动党员管理专栏,在办公室设立流动党员咨询服务专用电话,为流动党员提供学习交流平台,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和就业、维权等方面的援助。

第五条各乡镇党委和县直牵头联络单位党组织分别设立流动党员管理站,其中乡镇由组织干事、民政助理、计生专干、户籍民警组成,县直由牵头联络单位政工股长、计生专干和综治专干组成,负责牵头抓好本辖区、本系统流动党员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配备一名流动党员管理联络员,由村党支部(社区党总支)组织委员担任,具体负责本辖区流动党员管理工作。

第三章党组织职责

第七条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要分别建立健全流动党员动态管理台帐和分工联系、走访帮带、目标管理、学习教育、民主评议等制度,整合力量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

第八条流出地党组织要按规定做好《流动党员活动证》的申请受理、登记发放和年度审查工作,及时掌握外出流动党员的流向及变动情况,向他们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并通知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第九条流出地党组织要采取设立驻外机构、联系当地组织、借助互联网络、开通服务热线等方式,支持和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加强流动党员日常管理工作。

流动党员驻外管理机构应接受驻地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涉及党员处置处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应报批准设立它的党组织审查同意。

第十条流出地党组织要定期与流入地党组织联系,每季度全面了解流出党员的现实表现一次,随时为流入地党组织提供党员流出前参加组织生活、履行义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第十一条流入地党组织对流动党员管理负有主要责任,要加强与流出地党组织的联系,认真做好外来流动党员的身份确认和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为外来流动党员的就业、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帮助。

第十二条流入地党组织要将外来流动党员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其参加组织生活、履行义务、遵纪守法等情况并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通报。

第十三条流入地党组织要在外来流动党员较为集中的村(社区)、住宅小区、项目工地和集贸市场等设立流动党员临时党支部,专门接收和管理外来流动党员。

第四章党员的权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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