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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社区卫生服务制度

第一条为深化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改革,促进和规范我区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保障居民健康,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社区卫生服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我区现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和意欲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必须坚持社区参与的原则,纳入社区发展规划,建立“政府领导、街道负责、社区居委会参与、卫生行业管理、各部门齐抓共管”的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为社区居民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基层卫生服务机构。

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需符合**区社区卫生服务规划和社区居民的需求,对现有卫生资源进行结构和功能调整,合理配置,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新建居民小区,可根据规划及配套要求,设立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其它原则上不再增加新的医疗机构。如确需重新设置,需根据办事处和社区居民需求,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提出申请。

第六条按照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3万人口或居民步行10-15分钟到达机构就诊的目标,原则上每个街道办事处设置2-3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覆盖不到的区域可设置3-4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补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七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设置需经街道办事处选择、同意,方可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根据功能、任务及服务人口需求,配备适宜类别、层次和数量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辖区人口每万人至少配备2名全科医师或经过全科医学岗位培训合格、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临床执业医师,其他医护人员在上岗前须接受全科医学及社区护理等知识培训。

第九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般只用一个名称。确需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必须经批准设置的机关核准同意,但必须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第一名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命名原则:区名+所在街道名+识别名(视需要可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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