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监督制度
第一条为有力推进“信用**”建设,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更好地实现依法行政和以德监管的有机统一,根据《**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市局信用建设的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督管理(以下简称企业信用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科学监管观为指导,以法定职能为依托,以信息技术为支撑,引入信用管理理念,整合系统行政资源,通过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反馈、信用提示、信用培植、信用披露等方式,以激励、限制、惩戒、教育等手段,对企业的市场进入、存续、退出全过程实施信用监管,促进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到位的制度。
第三条企业信用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和监管职能的拓展、深化与创新。各所、分局和各科室应在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中实施企业信用监管,逐步丰富企业信用监管的内容和形式,努力探索建立企业信用监管的完整体系。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企业信用监管应当遵循统一、客观、公正、效能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市局成立企业信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企业信用建设工作的目标、任务;制定企业信用监管制度;协调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关系,解决企业信用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企业信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信用办),负责组织、落实企业信用建设工作的目标、任务;推行信用监管制度;了解掌握企业信用监管情况,协调解决企业信用监管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实施企业信用监管工作的督查和考核。
第六条市局的企业注册、企业监管、市场合同监管、商标广告监管、经济检查、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科室,必须在日常工作中,使用工商业务软件,开展企业信用监管工作,负责企业信用监管在本业务范围的各项任务的落实;指导各所、分局、队开展企业信用监管工作。信息办负责为企业信用监管提供技术支持和网络安全保障。
第七条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各所、分局在日常监管中,运用工商业务软件,根据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及信用监管提示,实施企业信用监管。
第三章信用信息征集
第八条信用信息征集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集、整理、记录、维护企业信用信息的活动。凡与企业信用状况有关的基础信用信息、信用积累信息、信用流失信息和信用能力信息,应当予以征集。
第九条信用信息征集,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各项业务工作中实现;还可以通过与有关部门交换,组织企业自行申报等方式实现。
部门信用信息交换主要由信用办通过“企业信用监管信息共享中心”具体实施;企业自行申报信用信息主要由各所(分局)利用“网上年检系统”征集。
信用信息的征集,尽可能通过网络实现,由信息产生者直接输入。
第十条按照谁办理、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完整、准确、动态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由工商业务系统形成的数据直接进入数据库;其他数据由业务经办人员录入数据库。
第十一条信用信息征集平台以省局软件为主,以区域性软件为辅。省局软件包括**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系统,网上年检系统。区域性软件包括食品安全监测预警系统、网络经营行为监管系统和商标印制企业信用监管系统等。
第十二条各所、分局负责录入的
(一)、市场准入系统中的由其办理的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注销登记信息,个体工商户的信用信息,个体工商户验换照信息,市场主体年检、验换照时所采集到的各类信用信息,个体收费信息,数字证书申领;
(二)、日常查检系统中的日常检查、工作提示、督办下达模块的信用监管信息;
(三)、市场管理系统中的市场经营者管理信息;
(四)、案件系统中的案件处罚信息。
(五)、利用“网上年检系统”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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