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先进县评选标准
文化先进县的创建和评选工作,是我省建设文化大省总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文化部和国家有关部委组织实施的社会文化四大重点工程在我省的综合体现。文化先进县(市、区)必须按照代表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要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认真落实《**省建设文化大省纲要》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切实体现文化事业“重在建设”、“全面建设”、“全社会建设”的思路,文化事业全面繁荣,文化生活丰富多彩,文化发展整体水平走在全省前列,为我省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作出应有努力和贡献。
具体标准为:
一、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文化建设,文化事业发展做到科学规划、认真落实、定期检查。制定文化事业“十五”计划和今后10年至20年的长远规划,并纳入同级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和财政预算。对文化事业的财政投入增幅每年不低于正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并根据经济发展逐步增加。各类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经费有保证,对既有公益性又有经营性的文化事业单位,财政区别情况给予经费补贴。完善文化经济政策,在所开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有较高的比例用于文化事业建设和发展,落实有关鼓励社会力量资助文化事业的政策规定。对文化单位继续实行财税优惠政策。
推进文化体制改革,重视文化体制创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人事、编制、工资、职称、经费、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配套政策和支持,推动文化事业单位的体制改革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探索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文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推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企业化改造,积极探索文化系统自我积累、滚动发展的有效机制,培育和发展文化产业。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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