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暂行规范第七章
省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暂行规范-第七章标识设施
一、统一机构名称
广州、深圳两地级以上市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可称为“xxx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其他地级市所辖街道(乡镇)机构统称为“xxx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社区(居委会、村)设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统称为“xxx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
二、统
一服务场地设施建设基本要求
(一)服务场地面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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