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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部门领导班子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议事和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严格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除特别紧急情况外,非经集体研究,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第三条领导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广开言路,集思广益,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重视和发挥专家、学者以及研究咨询机构的作用,防止凭经验办事等决策的随意性,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县级机关部门局级领导班子集体,主要包括县直属局级单位党委(党组)会及行政领导办公会议。

第二章议题范围

第五条本规则所指重大问题为:

(一)事关本单位全局性、政策性的问题;

(二)根据上级重要决策指示需研究贯彻意见的问题;

(三)本单位的权力配置,包括领导成员的分工与调整等问题;

(四)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内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考核、奖惩等问题;

(五)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土地等项目,金额较大的财、物问题;

(六)本单位重要或敏感事项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与修改;

(七)本单位领导集体认为应纳入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六条凡上级文件已有指示,且执行的方法已十分明确的问题不列入重大问题,可由分管领导直接组织实施。

第三章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领导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讨论干部人事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八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前酝酿。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议题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进行会前酝酿,然后由领导集体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不得搞临时动议。一次会议安排的议题不宜过多。

(二)准备材料。会前应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一般包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的方案和科学论证材料。必要时,有的问题要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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