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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几点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于2006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监督法实施一年来,其效果已经部分地显现出来,与实施前相比,监督的权威性、程序性、规范性更强,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一府两院”依法接受监督的意识也明显增强。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何在新形势下做好当前人大的监督工作,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强化自身学习,搞好规范协调,切实增强贯彻好监督法的主动性和坚定性

(一)深入学习研究。人大监督工作是一项包括政治、经济、法律、教育和科学等各个学科的工作。它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不仅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还要有广博的知识层面。特别是监督法颁布实施后,人大监督工作有了法律保障,其监督程序、范围、重点、手段等更为具体明确,增强人大监督的实效性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这就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提出更高更严格的要求,深入学习研究监督法就显得尤其迫切和重要。从目前情况看,新当选的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中,了解熟悉监督法的不是很多,个别代表甚至不知监督法的存在,这种情况势必影响今后人大监督工作深入有序的开展。因此,可以通过开展法制讲座、举办研讨会、培训班、集体通读讨论等方式,逐章逐条的学习,解疑释惑,不留盲点,吃透监督法的精神实质,力争在短时期内,使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和机关工作人员达到更加深刻的理解和掌握监督法的原则、明确规定、熟悉程序、规范操作的目的。

(二)搞好清理规范。要按照监督法关于人大监督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工作重点、工作方式和工作程序等,对原来的有关涉及监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对符合监督法规定的,要加以深化、细化;对与监督法的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要及时做出调整,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修改。要通过清理、修改、废止,认真加以规范,确保监督法的全面正确实施。

(三)加强沟通协调。依据监督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对象主要是“一府两院”。宪法规定,“一府两院”对人大常委会负责,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但在实际工作中,“一府两院”往往重对同级党委负责,对上级负责,轻对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条就是缺乏完备具体的监督制度作为保障。而现在监督法完善了这方面的制度,为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提供了更有效更明确的法律依据。虽然有了刚性的法律依据,但如何让“一府两院”从思想上自觉的接受监督,我们认为也需要人大常委会积极做好与“一府两院”的沟通协调。例如可在每年年初,重点将人大常委会全年的监督工作议题安排,向“一府两院”进行通报,并对监督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等要求进行全面说明,以取得“一府两院”对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监督工作给予更多的理解和支持,有利于把人大依法监督与“一府两院”自觉接受监督有机统一起来。

二、突出监督重点,规范监督程序,确保人大监督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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