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关于农民合作社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特征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发展的历史还不长,由于目前尚无法律规范,其名称很不规范,有的叫专业合作社,有的叫专业协会,有的叫专业技术协会,有的叫合作协会,也有的叫合作社公司,等等。通过对大量案例的剖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从功能看大致有四种类型:以共同购买生产资料为主要功能的;以共同销售农产品为主要功能的;以共同使用技术服务为主要功能的;以农产品加工为主要功能的。从发起方式看,有农民自发合作型,农村能人带动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带动型,涉农部门带动型,供销合作社带动型等。各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尽管在组织结构上有差异,但都呈现出以下几个共同特征:

一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互助性。参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员,一般都是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目的是通过合作互助提高规模效益,完成单个农民无法完成的事情。这种互助性特点,决定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社员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功能,这种功能又决定着该组织“对社员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原则。由于是互助性组织,社员可以入社享受收益,也可退社不享受收益,这就决定了该组织“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

二是建立在民主管理基础上的人合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者,合作者虽依章程交纳少量入社资金(也可称之为股金),但他们合作的基础不是股金而是劳动,即社员与合作社的惠顾额。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盈余除提取积累外,主要按照社员与合作社的惠顾额返还,其实质是按社员的劳动量返还。这种人合性特点,决定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决策原则、由社员按照民主程序管理的原则以及限制资本权利的原则。

三是惠顾者所有的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员基本上都是惠顾者,社员惠顾者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所有者。也有一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非惠顾者社员或法人社员,但限定在一定范围内,非惠顾者社员或法人社员对组织的管理不起主导作用。

总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生产经营者为了谋求互助,在自愿基础上组织起来,自主经营、自主管理并分享收益的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独立的经济组织形态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价值取向上,既有企业法人的某些营利性因素(对外营利),也有社会团体法人的某些公益性因素(对内服务);在组织结构上,既有一般企业的某些特征,又有别于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团组织,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发育起来的一种独立的经济组织形态。

(一)一人出资而数人参与劳动的经济实体不是合作经济组织

在现实中,存在着一人出资而数人参与劳动的经济实体,这类经济实体,实质上是个人独资企业性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在于:

一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投资主体是多元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仅限于一个自然人

二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具备法人资格,有独立于成员个人的财产。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没有明确界限。

三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管理机构,实行民主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是自行管理或聘请他人管理。

在现实中,对名份上有民主治理结构而实际由一人掌握、资本在收益分配中起决定作用的经济组织,不能界定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二)合作经济组织与合伙企业的主要差异是财产性质和法律人格不同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合伙企业有以下区别:

一是财产性质不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带有法人财产性质,由该组织使用管理,股金和依章程分配的财产才可以归到社员名下。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的出资具有灵活性和相对独立性。


(未完,全文共6977字,当前显示145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